当前位置: 铸造工艺 >> 铸造工艺介绍 >> 事故警示4死1重伤广东清远一公司车
4月3日,广东清远
一特种型材有限公司
熔铸二号车间9号铸造井
发生爆炸事故
事故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
经现场初步判断原因为:铝棒在拉铸过程中,铝水泄漏到冷却水池内导致事故发生。
关于广东清远精美特种型材有限公司
铝水爆炸事故简要情况的报告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精美公司注册资本6.5亿元,成立于年,目前员工总人数为人。该公司主要研发、生产、销售:铝合金精密加工件、铝型材及深加工部件,汽车用铝合金型材及部件,轨道交通铝合金型材及部件。
精美公司现有10条熔铸生产线,年熔铸产能30万吨,20条挤压机生产线,年挤压产能20万吨。公司有10套25吨固定式熔炼炉以及9套使用钢丝绳卷扬系统的铸造机(其中8套固定熔炼炉对应8台铸造机,另有2套固定式熔炼炉对应1台铸造机)。
二、企业生产工艺简介
熔铸车间主要生产铝合金棒材,主要生产流程为熔炼——铸造——锯切,即铝液从熔炼炉通过溜槽的导流管进入结晶器,铝液在结晶器内通过水冷方式逐步凝固成棒材。
三、事故发生经过
年4月3日7时,熔铸二车间开始作业。11时10分22秒,9号深井铸造结晶盘出现铝水泄漏情况,大量高温铝水流入铸造深井,11时11分54秒,9号铸造深井发生爆炸,爆炸再次引起邻近的6号铝加工铸造深井爆炸。
事故现场图片
四、事故原因初步分析
经广东省应急厅组织专家现场勘查,初步判断事故原因为:一是现场工人违反操作规程,擅自脱岗,铸造现场无人监护,没有发现铸造结晶器泄漏铝水,也没有人员及时处置。大量高温铝水流入铸造深井后遇冷却水瞬间发生爆炸,爆炸再次引起邻近的铝加工铸造深井爆炸。二是该企业深井铸造结晶器等水冷元件的冷却水系统仅配置了报警装置,没有配置紧急切断联锁装置,不符合国家“铝七条”第四条要求,铝水在泄漏时无法及时自动处置。详细事故原因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我局将继续督促广东省应急厅做好事故原因的调查分析,并及时将事故情况发送至全国工贸安全监管工作群,提醒各地吸取事故教训,严格按照“铝七条”对铝加工(深井铸造)企业执法检查,坚决遏制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安全执法和工贸监管局
年4月4日
应急管理部公布的涉及铝加工(深井铸造)企业7项执法检查重点事项(“铝7条”)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案例1.四川省眉山市应急管理局对四川阳光坚端铝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年9月1日,四川省眉山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四川阳光坚端铝业有限公司进行铝加工(深井铸造)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涉及“铝7条”的以下问题:
1.固定式熔炼炉液位传感器未与流槽上的快速切断阀和紧急排放阀实现联锁;
2.固定式熔炼炉深井铸造结晶器的冷却水系统未配置进出水温度监测和报警装置;
3.固定式熔炼炉深井铸造结晶器的冷却水系统监测和报警装置未与流槽上的快速切断阀和紧急排放阀实现联锁;
4.铝水铸造流程未规范设置紧急排放或应急储存设施;
5.钢丝卷扬系统未设置应急电源;
6.深井铸造水冷元件未设置应急冷却水源等冷却应急处置措施。
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十八条第三款以及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等规定,同时该企业还存在其他违法行为。针对上述情况,眉山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七项和第一百零二条等规定并结合自由裁量,责令该企业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6.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2.青海省应急管理厅对青海铝型材厂行政处罚案
年9月24日,青海省应急管理厅执法人员对青海铝型材厂进行铝加工(深井铸造)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涉及“铝7条”的以下问题:
1.钢丝卷扬系统引锭盘托架钢丝绳为麻芯钢丝绳;
2.固定式熔炼炉高温铝水出口和流槽接口处液位传感器未与流槽上的快速切断阀和紧急排放阀实现联锁;
3.固定式熔炼炉深井铸造结晶器的冷却水系统监测和报警装置未与流槽上的快速切断阀和紧急排放阀实现联锁。
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等规定,同时该企业还存在其他违法行为。针对上述情况,青海省应急管理厅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一百零二条等规定并结合自由裁量,责令该企业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1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应急管理局对五家渠恒信铝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年7月15日,应急管理部安全执法和工贸监管局会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五家渠恒信铝业有限公司进行铝加工(深井铸造)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涉及“铝7条”的以下问题:
1.固定式熔炼炉高温铝水出口未配置液位传感器;
2.固定式熔炼炉和倾动式熔炼炉深井铸造结晶器的冷却水系统监测和报警装置未与流槽上的快速切断阀和紧急排放阀实现联锁;
3.固定式熔炼炉铝水铸造流程紧急排放池未设置在紧急排放阀排放口处,无法实现紧急排放功能。
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等规定,第六师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九十九条等规定并结合自由裁量,责令该企业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4.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我们来重温一下“铝7条”“铝7条”
1.固定式熔炼炉铝水出口未设置机械锁紧装置;倾动式熔炼炉控制系统未与铸造系统联锁,未实现自动控流;
2.固定式熔炼炉高温铝水出口和流槽接口位置未配置液位传感器和报警装置,液位传感器未与流槽上的快速切断阀和紧急排放阀实现联锁;
3.存放铝锭的地面潮湿,熔炼炉、保温炉及铸造等作业场所存在非生产性积水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4.深井铸造结晶器的冷却水系统未配置进出水温度、进水压力、进水流量监测和报警装置;监测和报警装置未与流槽上的快速切断阀和紧急排放阀实现联锁,未与倾动式熔炼炉控制系统联锁;
5.铝水铸造流程未规范设置紧急排放或应急储存设施;
6.钢丝卷扬系统引锭盘托架钢丝绳未定期检查和更换,卷扬系统未设置应急电源;液压铸造系统未设置手动泄压系统;
7.铸造车间现场未严格控制人数,未控制非生产人员进入。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郑重警示相关企业
对照“铝7条”自查自改
对“屡禁不止、屡罚不改”的,相关部门将依据《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行刑衔接,追究危险作业罪。
-END-来源:网络综合编辑:赵曦责编:司徒
审核
徐海军
西安报业融媒出品
往期推荐安全生产举报投诉?
火灾隐患举报投诉?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